注册商标必须要有公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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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必须要有公司吗?

作者:湖南凯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2-14 08:02:27

在市场竞争中,时间就是一切。很多企业在咨询商标指挥网时,都会问这样一个问题:我想在最短的时间内拿到一个商标,但是湖南商标注册的时间太长,而且不稳定因素太多,所以经常被拒绝。注册商标不成功。买个商标怎么样?

1.商标注册前,商标指挥员建议将要注册的商标与商标局已经注册、公告或者受理的商标进行比较,确定该商标与该商标是否相似或者相同。

2.商标查询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亲自或者委托商标代理人向商标注册机关查询商标注册信息的程序。以便知道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他人已经注册或者正在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预申请查询是商标注册申请的重要环节。查询结果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可以使商标注册申请人充分了解,减少盲目性,降低商标注册风险。因此,在大大降低成本的同时,还需要更多的应用时间。

3.商标查询只能查询输入到数据库中的商标信息,因此存在空白期或盲区。一般而言,商标申请后4-6个月进行商标近似查询,以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

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与他人在同一商品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核准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不予公告。因此,在申请前应进行查询,使商标尽可能获得商标证书。同时,商标局受理的注册商标一般需要近一年时间才能公布。如果注册商标不经查询就被驳回,不仅要花钱,而且会浪费时间,耽误商标的使用。

5.由于商标申请的成功率不到50%,商标指挥员建议如果不能一直通过就可以购买。因为购买的商标是经商标局审查签发的注册商标,只能按照转让程序办理。商标转让是100%成功的,所以这是最快和最安全的方式获得商标。企业的品牌是从企业家对商标的关注开始的。它背后的支撑是老板重视现有的品牌,从而形成一个可持续的品牌。

据目前情况,注册商标只要提供营业执照,不一定要公司的。你可到当地工商部门领取个体或是个人独资企业或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然后申请湖南商标注册。下面公司注册小编为您介绍详情。如果以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应提交以下申请书件:

1、申请人签名的商标注册申请书。

2、商标图样6张(申请书背面贴1张,交5张),要求图样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5厘米并不大于10厘米。若指定颜色,贴着色图样一张,交着色图样5张,附黑白图样1张。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的复印件,经办人出示身份证的原件,提交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的,应注意下列事项:

(1)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负责人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①负责人的身份证;②营业执照。

(2)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其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商标注册是在工商总局的商标局。商标注册是要分类别进行的,另外你准备注册的是文字还是图形或者组合?要区别对待。注册前先要进行充分的商标查询,否则申请被驳回损失就大了。目前我国现有注册商标已超过400万件,也就是你准备注册的商标在相同或近似类别上不能与已有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特别是服装、鞋帽、食品、化妆品等类别申请起来比较困难。所以建议找当地正规机构咨询代理比较好。自己有时间也要学习《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创立品牌是个长期、艰巨、复杂的过程,做好商标策划是成功的第一步。

教育一直是我国重点关注的领域,随着二胎政策的开放,教育资源也越发紧缺。随着近年来教育类湖南商标注册数量的增加,可以说注册难度也在增加,通过率也越来越小。因此,为了更快地运营,为了自己的产品快速上线,许多公司都选择符合自己企业需求的商标进行购买。今天,我司将简要介绍一下,转让教育商标时要注意什么。

一、卖方保证该41类教育商标转让注册商标是该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卖方保证提供的文件的真实、合法和有效性,该注册商标的转让性质是商标所有权永久性的转让。

二、该注册商标是合法有效的商标。

三、转让的商标在转让之日前没有许可给第三方使用过;转让的商标在转让之前不存在与第三方争议;转让的商标在转让之前不存在被第三方财产诉讼保全;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甲方应将自己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一并转让给乙方。

五、自合同签定之日起,卖方承诺不在注册有效期内自己经营或许可他人经营带有与转让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也不得从事任何与该商标竞争的商业活动。

商标权利用尽,也被称为权利首次销售用尽,是指湖南商标注册人及其授权的人将使用商标的商品首次投入市场销售给他人之后,如果该他人将带有商标的商品再次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给消费者,或为此目的在广告宣传中使用该商标,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商标权利用尽,也被称为权利首次销售用尽,是指商标注册人及其授权的人将使用商标的商品首次投入市场销售给他人之后,如果该他人将带有商标的商品再次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给消费者,或为此目的在广告宣传中使用该商标,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

商标正常情况下一般会附着于商品之上,从市场上合法购买到商品的人依法对商品享有所有权,依物权理论,其有权以转售等方式来处分商品。但我们知道,销售带有商标的商品本身又是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应当有商标所有人的授权或许可。这样一来,就出现了物权与商标专用权的冲突。如果允许商标所有人限制商品购买者的转售或其他处分行为,就会影响到商品的自由流通行为,同时也会对他人所有权构成限制。此外,商品转售人本身并没有造成消费者混淆的主观意图,客观上由于商品确实来自其实际提供者,也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

因此,法律规定,商品在首次投入市场后,转售人在本国境内的因转售而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并不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我国《商标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权利用尽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我国实践中也基本没有出现相关的案件,倒是与权利用尽相关的“反向假冒”行为被明确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之一。但是,应当明确,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权利用尽应当可以作为抗辩理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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