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城区公司专利申请要注意哪些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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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城区公司专利申请要注意哪些细节?

作者:湖南凯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0-05 08:45:25

长沙商标注册申请中,利用名人姓名申请注册商标的很多,出现这一现象是因为申请人看到了名人商标的价值,可以不同程度地提高商品的知名度,从而为其带来经济价值。在商标注册申请中,利用名人姓名申请注册商标的很多,出现这一现象是因为申请人看到了名人商标的价值,可以不同程度地提高商品的知名度,从而为其带来经济价值。

商标注册公司在这里想说的是实际上名人商标得到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很少。法律允许用名人姓名注册商标。将名人姓名申请注册商标不能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否则不会被获准。根据《商标法》“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文字”的规定来看,法律并没有禁止使用人的姓名作为注册商标,这表明法律当然允许用名人的姓名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但是,使用名人姓名作为注册商标时应当尊重名人本人的“在先权利”。姓名权属于人的一种人格权利,每个人都应当尊重他人的姓名权。因此,使用名人姓名作为注册商标时,必须先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或者达成某种协议,否则就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该商标也不会获得核准。

最后,商标注册公司提醒大家根据《商标法》第9条第l款规定,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名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根据《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的规定,这里的“在先权利”是指名人本人对其姓名的支配的权利。因此,某公司在使用名人的姓名作商标时,必须先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或者达成某种协议,可是某公司却在未取得××同意使用其姓名的情况下将其姓名注册为商标,该行为是不合法的,商标审批部门不会批准某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

对现在的许多运营商来说,找到一个组织是他们注册公司的一个重要途径。特别是在经济水平高、创业氛围强的城市,企业家对公司注册代理的需求更加强烈。然而,随着市场需求的增加,公司注册机构的数量也日益增加。如此庞大的数字让企业家很难选择。接下来,将讨论公司注册机关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我希望你在选择公司注册代理时能多加注意。

1.公司注册机构营业执照

目前,中国公司注册代理行业发展特别快,但同时也“混有好人坏人”,使得客户在选择时无法下手。既然我们已经决定选择代理公司,作为企业家,最终的目标肯定是节省时间和精力,并迅速完成注册手续。因此,在选择公司注册机构时,看对方的营业执照和企业资质是否齐全非常重要,这决定了对方是否正式。

2.公司注册机构规模

现在整个工商代理市场进一步扩大,越来越多的公司注册机构应运而生。然而,客户应该尽力选择更大的规模。在正常情况下,大型机构分工明确,其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能力和水平。它们更高效、更安全。

3.公司注册机构人员的服务态度

作为一个典型的服务业,服务态度是衡量一个机构如何运作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指标。有许多组织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后不会及时处理任何问题,这也是态度的一大转变。因此,当你选择时,对方的服务态度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先决条件。

有的注册人注册商标后,长期搁置等待他人来购买;有的注册人发生了变更、消亡,而其注册商标却没有被撤销。这些长期不用的注册商标,不仅浪费国家资源,还妨碍他人在类似商品上注册该商标,形成实际上的不公平竞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根据我国《商标法》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任何人认为某件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都可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收到申请后通知长沙商标注册人在两个月内提交该商标的使用证据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交有效使用证据或者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例如,1995年5月,江苏省某材料公司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申请亮才商标,并于1997年1月获得核准注册。此后,浙江省某材料公司向商标局提出撤销亮才注册商标,理由是该商标连续3年没有使用,并提供了调查取证的材料,包括江苏省某材料公司未购置设备、未进行生产,实质上是一家空壳工厂等证据。商标局受理后,向江苏省某材料公司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该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明。商标局最终裁定撤销亮才注册商标。

又比如,3年前甲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认为乙公司受让的第1129187号GNC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应予撤销,商标局随后裁定撤销该商标。乙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评委裁定认为乙公司意图使用该商标,该商标应予维持。甲公司不服商评委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一中院采信了商评委的主张,维持其裁定。甲公司又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院作出该商标应予撤销的裁决。

上述两例是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被撤销的典型案例。在我们的身边,此类案件时有发生。如果他人以某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时,商标权利人应出示自己在这3年中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因为是否使用,权利人是最清楚的,相对于其他人更有举证的能力。因此,如果商标权利人认为自己的商标不应该被撤销,就应该提供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反之,申请人在商标注册之前进行查询时,若发现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与自己要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进行调查后如果发现其在3年内没有被使用,便可以以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提出撤销注册商标申请,以达到自己注册商标的目的。

商标与产品包装装饰同样紧密相联,又有本质差异。两者的相同之处是:商标是产品包装装饰的一部份,者一起运用于产品包装上。二者的差异是:商标的作用是差异产品的不一样生产者或经营者;而装饰是为了美化产品,使消费者心旷神怡,给人以美的感触。商标是由《商标法》来调整;而装饰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专利法》来调整。注册商标的运用不能随意改动;而装饰可任意改换规划款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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