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抢注的商标还可以使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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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抢注的商标还可以使用吗?

作者:湖南凯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8-24 08:35:50

1、核名(具体内容不变)

2、办理租房合同(具体内容不变)到专门的写字楼租一间办公室,如果你自己有厂房或者办公室也可以,有的地方注册公司时不允许在居民楼里办公。租房后要签订租房合同,并让房东提供房产证的复印件。

3、编写“公司章程”(具体内容不变)可以在工商局网站下载“公司章程”的样本,修改一下就可以了。

4、银行入资(改为认缴制改革)

5、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具体内容不变)到工商局领取公司设立登记的各种表格,包括设立登记申请表、股东(发起人)名单、董事经理监理情况、法人代表登记表、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登记表。填好后,连同核名通知、公司章程、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验资报告一起交给工商局。大概5个工作日后可领取营业执照执照。

7、公安局刻章备案(具体内容不变)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的刻章社,去刻公章、财务章。后面步骤中,均需要用到公章或财务章。

8、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变为三证合一)

9、去银行开基本户(具体内容不变)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去银行开立基本帐号。最好是在原来办理验资时的那个银行的同一网点去办理,否则,会多收100元的验资帐户费用。开基本户需要填很多表,你最好把能带齐的东西全部带上,要不然要跑很多趟,包括营业执照正本原件、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财章、法人章。

说到湖南商标注册,你心里一定有商标的分类。商标的一般分类是一般商标注册和集体商标注册。虽然两者都是商标注册,但仍有区别。今天,小编和你一起看看两者的区别!集体商标,又称“集团商标”,是指以集团、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注册的商标,供组织成员在商业活动中使用,表明用户在组织中的成员资格。例如,各行业协会注册的商标由协会成员使用。

集体商标的功能是向人们展示使用该商标的集体组织成员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共同的特点。根据第三条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在法律上,这四种商标被明确划分为四种基本类型的注册商标。虽然各国对集体商标的定义各不相同,但通常将其定义为一种商标,用于区分使用集体商标的企业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材料、制造方法、质量或其他一般特征。集体商标的所有人可以是企业协会或其他实体,包括公共机构或合作社。

大多数国家在申请集体商标时都要求提交一份相关规定的副本,这些规定规范了集体商标的使用,不允许集体商标的许可。与商业商标一样,集体商标需要支付续展费才能维持。集体商标与普通商标的区别是什么:集体组织可以申请集体商标或普通商标的注册,但有以下区别:

(一)集体商标和共同商标均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但集体商标表示商品或者服务来自组织;共同商标表示商品或者服务来自经营者。

(二)集体商标只能由组织注册;普通商标可以由组织或者个体经营者注册。

(三)集体商标的申请,必须提交使用管理规定;普通商标的申请不作规定。

(四)集体商标不得由本组织以外的成员使用;共同商标可以由本组织以外的成员使用。

(五)允许其成员使用集体商标的,不需要签订许可合同;允许他人使用普通商标的,必须签订许可合同。

(六)集体商标不得转让;普通商标可以转让给他人。

(七)集体商标期满后两年内,商标局不予核准注册同一商标或者近似商标;普通商标,商标局核准注册同一商标或者近似商标只需一年。

新《商标法》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并禁止生产者、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中。这是对驰名商标厘清误解、回归本意的规定,但并不意味着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内涵有所改变,它本质上依然是对商标的一种保护。这对工商部门来说,意味着今后引导企业开展品牌培育工作的思路应当进行调整。

我所理解的驰名商标,分为法律意义上的驰名商标和市场意义上的驰名商标。法律意义上的驰名商标,主要是对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提供特殊保护的一种法律制度,不是政府部门授予的荣誉称号。市场意义上的驰名商标,指的是企业通过打造品牌,使自己的商标达到了相关公众熟知的程度。普通商标作为一种区别性的标识,是企业和消费者之间沟通联系的桥梁。企业在尊重市场规则的前提下加强自主品牌的培育,通过加大自主商标的宣传力度,提升自身的市场竞争力,是应当提倡和鼓励的。

新《商标法》修改以后,工商部门引导企业开展品牌培育工作,应当侧重于指导企业注重商标的使用、管理和保护,通过指导企业提高商标品牌的运作能力,打造市场意义上的驰名商标。但也不能忽视法律意义上驰名商标的保护作用,要继续指导有案件认定需求的企业,通过驰名商标认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金杯银杯不如市场的口碑。企业只有首先打造出市场意义上的驰名商标,才能获得法律意义上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保护。

当前云南省的工业、农业、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各行业都在开展品牌创建工作,如商务厅的老字号评定等工作依然开展得有声有色。作为《商标法》赋予商标监管职能的工商部门,更要坚持商标品牌培育这项工作不放松,指导企业在品牌运作上下功夫。

一方面,要积极指导有处理案件需求的企业认定驰名商标。在认真学习新《商标法》和即将修改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等法律和部门规章的基础上,指导需要通过驰名商标认定获得法律保护的企业,按照要求准备相关材料,获得案件胜诉。同时,应考虑选择几个较为典型的驰名商标认定案例,加大面向企业的宣传力度,使企业充分认识到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在开展跨业经营中的法律保障作用。

另一方面,要继续把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认定作为工商部门开展品牌培育的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如结合对部分省区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调研,认真总结云南省10年来开展著名商标认定的经验,修订完善工作程序和认定标准。继续指导支持各州、市工商部门开展知名商标认定活动,使著名、知名商标认定成为工商部门推动品牌创建的重要载体。

此外,各级工商部门要更加注重指导企业提高自主商标的管理、使用和保护能力,大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加大商标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力度,为企业商标品牌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深入实施国家湖南商标注册战略,不断提升区域整体竞争力,依据《泛珠三角区域工商行政管理合作协议》,经九省(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

一、合作宗旨为进一步做好商标战略实施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任务要求,参加合作的各方成员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服从地方性法规,在各省、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指导下,坚持统筹规划与突出重点相结合,通过在区域范围内开展一系列活动,推进国家商标战略实施,加强区域内各相关部门间合作,互相借鉴当地有益经验,促进区域商标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促进区域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二、合作内容

(一)开展商标业务知识培训活动。在泛珠三角区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针对各协作成员方商标工作人员的商标注册业务知识培训工作,各协作成员方依照区域工作小组组长的统一安排部署,轮流主办涉及不同主题的商标业务培训班,非主办方须积极参加,并根据需要配合主办方工作。

(二)建立区域间工作信息交流机制。加强泛珠三角区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商标战略工作信息交流,建立信息交流长效机制。各协作成员方应根据工作实际,主动将各单位引导商标注册、商标监管维权等日常工作中取得的成效及其他专项工作成功经验编制成简报,向各协作成员方发送,实现区域间商标工作信息共享。每年举办一次商标工作经验交流座谈会,各协作成员方在本系统中推荐工作能力突出、业务知识过硬的先进集体代表或个人参加,对实施商标战略过程中取得的经验、遇到的问题进行研讨、交流。

(三)强化区域间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活动的协作。各协作方及时将涉及在其他成员方发生的重大商标案件发往相关成员方商标监管机构,互相沟通案情,及时备案处理。并充分发挥泛珠三角区域商标保护协作网等商标执法区域协作网功能,定期开展区域内协作活动,协调指导跨区域执法行动,提高区域协作执法效能。通过区域间商标执法的协作,达到准确、高效处理疑难问题的良好效果。

三、合作要求

(一)为做好当年年主题的有关工作,成立泛珠三角区域工商行政管理商标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组长由当年承办泛珠三角区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席会议的省(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管(负责)商标工作的领导担任,组织并负责召开有关深入实施商标战略的联席会议,各成员方就合作事项相互沟通,达成共识。

(二)各协作成员方按照合作协议要求,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深入实施商标战略的区域合作列为重要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地的实施意见和具体措施。本协议于2012年12月6日在海口签署,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九份,成员单位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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