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麓区企业商标转让代理机构如何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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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区企业商标转让代理机构如何选择?

作者:湖南凯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17 08:28:59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办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商标国际注册,是指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该协定有关议定书的共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共同实施细则)规定办理的商标国际注册。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中国为原属国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及其他有关的申请。非经马德里系统途径办理商标国外注册的,不属本办法的调整范围。申请人可以委托商标代理组织,或者委托国外代表人或者律师事务所或者其在国外的分公司代为办理。

第三条以中国为原属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应当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者在中国有住所,或者拥有中国国籍。第四条具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资格,其商标已经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获得注册的,可以根据马德里协定申请该商标的国际注册。具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资格,其商标已经在商标局获得注册,或者已经向商标局提出长沙商标注册申请的,可以根据马德里议定书申请该商标的国际注册。第五条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应当通过商标局办理。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商标代理组织可以直接到商标局提交申请,也可以向商标局寄交申请。

申请注册商标时,商标的颜色问题是比较容易受到忽略的问题,关于商标颜色的选择也是一个很值得注意的问题,大部分注册商标都是黑白色,注册成功后颜色可以自己发挥,任意搭配,但是在搭配的时候最好要考虑一下商标的美观程度和与商品的定位相符程度。若开始申请的是彩色商标的,在发给注册证后,必须严格按照核准注册的商标颜色使用,不得改变。

这样看来,黑白商标的注册比彩色商标更方便,注册成功后可以进行更改,后续需要更改的问题更容易处理。在我国,组合商标是通过对组成部分进行分开查询检索的方式来检验的。组合商标的文字、字母、图样等组成部分,必须保证与他人注册或者注册的部分不相同或者近似,才能查询检索合格。也就是说,只要一个成分引起相同或相似的结果,整个商标就会被驳回,最终导致长沙商标注册失败。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多少钱?

以单个个人的名义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在官费上可以减至标准费用的15%:

官费:申请时交75元,授权登记时交205元(登记费)和90元(第一年年费);

在专利申请代理公司申请外观专利的标准费用为:1100元。(包含作图费,如果专利图纸过于复杂需要协商)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所需材料?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全称)、地址、邮编;

(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发明人(自然人)的姓名、地址、邮编;

(四)办理该发明专利申请的联系人的电话、传真、联系地址。

(五)办理委托手续(单位盖公章或自然人签名)

(六)提供该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最好是用数码相机拍的)图片或照片是指该外观设计产品的六面正投影视图(即:前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和立体图。如果视图上无设计要点,可以省略;如果视图是对称的,可以省略一幅视图。上述图片或照片中的视图尺寸比例要一致,图片或照片的尺寸大小应当在3cm×8cm与15cm×22cm之间。图片或照片的背景应是单色,该背景不得有与本外观设计无关的其它物品或图案。同时照片必须没有强光与阴影等影响图像效果的因素。

(七)外观设计简要说明

1、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简要说明中的产品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产品名称一致。

2、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简要说明中应当写明有助于确定产品类别的用途。对于具有多种用途的产品,简要说明应当写明所述产品的多种用途。

3、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设计要点是指与现有设计相区别的产品的形状、图案及其结合,或者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或者部位。对设计要点的描述应当简明扼要。

4、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指定的图片或者照片用于出版专利公报。

《商标法》第2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长沙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争议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所以出现商标争议以后,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商标评审规则》第2条规定:“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下列商标案件:

(一)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二)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三)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请求裁定撤销的案件;

(四)不服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撤销或者维持注册商标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商标法》第32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是不是通用名称最终要由人去判断,在评判时会带有一定的主观色彩,实践中也可能会产生分歧。对于这个分歧,商标法安排了解决的途径,即如果商标审查员认为是通用名称,驳回申请,申请人还可以找商标评审委员会去争取。如果其对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仍然不认可的,还可以去法院起诉。总之,申请人有三种方法可以取得商标注册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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