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麓区集体商标注册的可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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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区集体商标注册的可选方式

作者:湖南凯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1-09 08:11:33

商标近似侵权的判断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可知,商标近似是指被控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认定商标近似的原则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准;

2、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3、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同时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相关案例:由最高法判决的中粮公司诉嘉裕公司商标专用权一案,由于原告中粮公司注册商标因其注册时间长、市场信誉好等,而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驰名商标,中粮公司使用第70855号长城牌注册商标的葡萄酒产品亦驰名于国内葡萄酒市场。

根据该注册商标的具体特征及其呼叫习惯,其组合要素中的长城或长城牌文字部分因有着较高的使用频率而具有较强的识别力,在葡萄酒市场上与中粮公司的葡萄酒产品形成了固定的联系,葡萄酒市场的相关公众只要看到长城、长城牌文字或者听到其读音,通常都会联系或联想到中粮公司的葡萄酒产品及其品牌,故长城或长城牌文字显然具有较强的识别中粮公司葡萄酒产品的显著性,构成其主要部分。

而被告申请注册的嘉裕长城因注册时间较晚,且虽相比于原告另有嘉裕二字,但因双方经营市场均为葡萄酒市场,被告申请注册的商标易使消费者与中粮公司的驰名商标相混淆,故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在注册公司如果没有实际经营地址可以选择地址挂靠。

地址挂靠有以下几个显著的好处:1、可以避免每年的政府机构年检2、方便通过工商局的注册地址抽查3、可接受邮件,信件,快递,包裹,防止陷入地址异常4、比租用写字楼便宜的多,有效的节约成本但是地址挂靠并非毫无风险,在注册公司地址挂靠虽然好处多多,但需注意地址挂靠可能引发的相关法律后果。

注册公司地址挂靠有以下几点注意事项:1、要考虑所得税的相关问题2、要考虑因地址挂靠而产生的法律后果3、要考虑有没有相关资质文件,或者需不需要缴纳相应的“管理费”的行为地址挂靠有利也有弊,最终还是要结合自己公司的情况而定。

注册公司小编发现公司有各种类型的,而不同的公司注册流程也是有必定的差异。而贸易公司也是一种,就有人垂青这方面的开展,选择开贸易公司。而贸易公司的注册流程就有这些:

1、去工商管理局查名;

2、去街上刻公司公章;

3、去市有关金融机构存钱验资;

4、托付市管帐事务所进行验资;

5、处理贸易公司营业执照;

6、处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7、去市有关部门机构进行税务挂号;

8、去市有关金融机构开设账户许可证;

9、去有关管理机构购买发票。

注册公司小编提醒您别的注册贸易公司查名需求的资料往往包含这些:A、开办公司全体出资人的身份证明原件;B、开饭公司注册资本和出资份额的证明件;C、开办公司起得五个姓名;D、开办公司所要想经历的规模资料。一旦开办的贸易公司姓名核准后,还需求的资料就包含有:

1、开办公司注册的地址和运用房子的房产证复印件;

2、假如开办的贸易公司用的是住宅楼的话,就还需求提供市管辖区居委会的书面证明。

申请专利的好处无需再说,但你可知道在专利被授权以前,专利申请权也是一种可以用来转让的权利?同样可以帮你赚取经济利益!那么专利申请权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转让呢?转让过程中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呢?今天小知就来给大家讲解一下。

专利申请权转让的两种情形:一种是在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之前,设计人可以将自己申请专利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第二种是设计人已经向专利局提出了专利申请,但还未拿到专利授权书之前,可以将自己的专利申请权转让给他人。

这两种情况的本质都是专利申请权的权利主体发生的改变,不同点是两者发生时所处的专利申请阶段不同。但需要注意的是,无论在什么阶段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双方都要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否则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专利申请权的转让。也许你已经听得晕头转向,接下来就结合一个案例来给大家讲解一下。

A和B双方约定,B将其非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转让给A,由A自主办理专利申请,B放弃专利申请权;A支付给B专利申请权转让费20万元,其中,合同签约后预付10万元,合同公证后补付10万元;合同签字生效后,即由A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公证手续。合同还约定,以后不论A在生产中的经济效益如何,B无权再要求A支付报酬,亦不承担经济退回风险。合同签订后,A分两次支付给B转让费15万元,但未按合同规定办理公证手续。B认为A未按约支付转让费,便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后来,B申请的专利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公告。据此,A向法院起诉,要求B返还转让费15万元,并赔偿违约金3万元。

在上述案例中,A和B虽然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是未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并未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所以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专利申请权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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