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企业专利申请要经历哪些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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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企业专利申请要经历哪些流程?

作者:湖南凯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0-13 08:17:59

近年来,中小企业选择代理记账进行财务委托渐成趋势。因而,有关企业寻求代账服务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日益成为企业经营者关注的焦点。接下来,在本文中,代理记账将对此进行简要说明。一般而言,企业寻求代账服务,其所需注意的事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选择正规代理记账公司进行财务委托。公司注册建议在起名时,建议将字号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查询是否已经被注册,尽量保证没有重名,这样通过率会高一些。有限责任公司运营成本低,机构设置少,结构简单,适合企业的初步发展阶段。公司注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需要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在法律层面上就把公司和个人的财产分开了,可以避免创业者承担不必要的财务风险。

代理记账基于代理记账业务的,为了充分肯定代理记账业务,1993年修改《会计法》时增加了“代理记账”规定,允许那些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委托有关的会计服务机构进行代理记账,从而首次确立了我国代理记账业务的法律地位。公司代理代理记账的对象是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的独立核算单位,如小型经济组织、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等;代理记账的内容主要是代替独立核算单位办理记账、算账、报账等业务;代理记账的性质是一种社会性会计服务活动,是会计工作社会化、专门化的表现。

当前,我国代理记账行业市场鱼龙混杂,各个代账机构专业度和服务水平参差不齐。因而,中小企业在对代理记账公司进行具体选择时,一定要确保选择专业、正规的代账机构进行财务委托。这就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关注代账机构是否具备相关行业资质和经营许可。这是因为,凡是正规的代账机构,都是经过财政局审核批准并进行工商登记注册成立的,而这也是代账机构合法运营的前提条件,所以,企业选择代账机构,一定要在此基础上进行。

(2)考察代账机构财务人员的服务水平和专业素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代账机构财务人员的服务水平和专业素养直接影响了委托企业的财务处理质量。因此,企业在选择代账机构时,还需着重考察这一点。通常,对该方面进行考察,企业可通过询问代账机构的财务人员规模,财会服务团队人员质量、配比等方面来进行。

2、积极配合代账机构财会人员进行企业财务工作处理。中小企业寻求代账服务,在服务过程中,还应注意对财务人员的工作予以积极配合。事实上,企业寻求代账机构进行财务委托,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完全做“甩手掌柜”,进而对企业财税工作处理不管不问。

这主要是因为:(1)代账机构财务人员为企业提供财税服务,其做账原始票据和凭证需要由企业进行提供,因而,企业经营者需安排固定人员将票据对接给代账机构专职财务人员,如若实在无法安排,也可以要求代账机构财务人员上门取票。

(2)代账机构在对企业财税工作进行处理的过程中,往往会发现一些问题,这就需要企业经营者予以积极配合,进而实现财税问题地高效处理与妥善解决。代理记账认为,中小企业寻求代账服务优势颇多,因而代理记账日益成为中小企业财务处理的流行选择。除上述两方面外,企业在寻求代账服务时,还应关注代账机构的收费标准、服务流程等等方面的内容。另外,企业如若在寻求代账机构的过程中遇到问题,也可以寻求专业代理记账公司进行详情咨询。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

尽管实际混淆并不是商标混淆侵权的判定标准,但是毫无疑问,如果原告能够在诉讼中证明消费者在购物中发生了实际混淆,就很有可能使法官相信,被告的行为确实极有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实际混淆尽管没有成为商标混淆侵权的判定标准,但其依然在混淆侵权判定中发挥着一定的作用。然而,对于实际混淆在混淆侵权判定中的地位和作用,人们还存在分歧。

尽管实际混淆并不是商标混淆侵权的判定标准,但是毫无疑问,如果原告能够在诉讼中证明消费者在购物中发生了实际混淆,就很有可能使法官相信,被告的行为确实极有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有的法院就特别青睐实际混淆的证据,认为这种证据既然表明消费者已经发生了混淆,混淆可能性也就无须再证明。

不仅有观点认为实际混淆证据能够证明混淆可能性的存在,而且有法院认为,如果长沙商标注册人无法举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则恰恰说明消费者不存在混淆可能性,被告的行为就不构成侵权。这从反面更加强了实际混淆证据的效力。实际上,这种观点有其合理的一面。如果系争商标在市场上共同存在一段时间之后,消费者依然没有发生混淆误认,就说明消费者已经能够正常地区分两个商标,被告也就不存在侵权的问题。

根据商标法显著性的基本理论,商标可以分为臆造商标、随意商标、暗示商标、描述性词汇和通用名称。其中,臆造商标、随意商标和暗示商标具有固有显著性,商标权人不必证明其商标获得了第二含义,而描述性词汇不具有固有显著性,商标权人要主张其商标权,需要首先证明该描述性词汇已经具备了第二含义,消费者将其识别为商标。而在侵权诉讼之中,如果商标权人的商标是描述性词汇,商标权人又能够举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则表明其商标具备了显著性,获得了第二含义。

这是因为,只有商标权人的描述性标识具备了显著性,获得了第二含义,消费者才将之视为商标,而只有商标注册人的标识成为了商标,才可能遭致侵权人的仿冒,导致消费者混淆。因此,当商标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市场中的消费者已经发生了实际混淆,就恰恰说明了其商标已经成为侵权人牟取非法利益的对象。实际混淆在混淆可能性的判定中居于重要的地位,甚至能够决定混淆可能性的成立。同样,如果商标权人无法举证证明实际混淆的存在,往往法院会推定消费者混淆可能性不存在,被诉侵权人也就不构成商标侵权。此外,实际混淆还是商标权人证明商标获得第二含义的有力证据。

中文和英文分开注册商标产生巨大的灵活性。各国知名品牌中,放眼看去合一的非常罕见。商标独特性非常重要商标元素组成的标志一般是一个在您使用前并不存在的单词。这是令很多朋友迷惑的地方,都喜欢选大家熟知的词,如联想、中华、长城等,实际上这些都是不好的商标立意。企业商标这一单词所包括的内涵和信息量,应该是有关这一企业的。公众视听觉接触到这一标志,脑海所反映的全部是有关这一企业的信息,绝不会有其余信息干扰企业信息传播。

如果这一单词是原本有意义的,当公众接触这一单词时,脑海反映的信息就影响企业信息准确清晰地对外传达。这类品牌名差异性也不易保护,还会受到外界信息诱导,有时往往一个词在美国是褒义的,有可能在伊斯兰国家是贬义的,不符合世界通行的原则。比如国内的帆船地毯在出中遭到很大障碍,因为帆船英文Junk除了帆船的意思外,还有垃圾、破烂的意思。上海的白象电池也有同样遭遇,因为awhiteelephant翻译是无用的东西。

可见,四海皆可行的国际品牌名最好是本身无任何意义的英文单词。如IBM、飘柔、就是好的例子。一个简单、有效的方法是在著名的搜索引擎中检索,结果数量不多的是适宜的。拼读简单,音律优美,朗朗上口、容易记忆和口头传播国际著名品牌不论是英语国家的还是非英语国家的,都要取个英文名。衡量是不是振兴民族工业,主要看在本国市场是否抵住洋品牌的入侵;是否能把本国品牌打到洋人家门口去;是否在全球范围内比洋品牌的市场占有率更高。

一句话,比洋品牌厉害,与取不取洋名无关。而真的要成为跨国企业,产品畅销全球,不取洋名反倒是不行的。取洋名不仅能为国际化作铺垫,同时也能大大提高品牌的品位。试想,长虹的Changhong标志与康佳的Konka标志,贴在同样的电视机上,哪个更有品位呢?发达国家里,将商号名称特取部分用来做为长沙商标注册已经成为现代普遍采用的做法。

如日本的日立、丰田,德国的拜耳公司等。商标、商号一体化的做法不仅收到商标、商号同时宣传的效果,而且还可以得到双重法律制度的保护。目前中国大陆的法规禁止本国企业使用非本国以外的语言,包括英语作为字号(TCL是个令人蹊跷的例外)。可以确信,这项规定早晚要改变的。商标和商号属于企业战略,企业是应从长计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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