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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商标注册的三大基本原则
作者:湖南凯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6-22 08:30:04
长沙商标注册,是指商标所有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国家规定的注册条件、原则和程序,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局经过审核,准予注册的法律事实。经商标局审核注册的商标 ;便是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今天小编给大家谈谈商标注册的三大基本原则。
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申请在先原则《商标法》第29条规定确立了申请在先原则,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只给申请在先的商标予以注册。申请在先原则决定了申请日成为商标确权的法律依据。但申请在先原则存在一些例外情况。
如《商标法》第15条规定,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未经授权的代理人或代表人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能按照申请在先原则予以受理,而应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另外,申请在先原则并不绝对排斥使用在先原则,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天申请,或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一个未经注册但已驰名的商标,就要给使用在先的商标予以注册或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同一天提出申请的商标,但又在同一日使用或均未使用该商标的情况,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9条办理。一申请书一件商标原则该原则是指在一份注册申请书中只能申请一件商标,如果同一申请人要申请两件或两件以上的商标必须分别提出申请。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
商标注册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题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另外,《商标法》第20条规定也体现了该原则,即如果一个申请人希望将同一个商标用于不同的商品上,由于不同的商品分类不同,所以不能在一份申请书中提出注册申请,而应当按照商品分类表分别提出注册申请。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所拥有的商标,是否申请注册,由自己决定,而不受商标主管机关的约束。
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商标主管机关也只能就商标所有人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依法进行审核,不能主动给没有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进行注册。《商标法》第6条规定了例外情况,即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正如一枚硬币有正反面,现实生活中,有人想怎样维护自己的商标,也有人在思考怎样撤销他人的商标。如何撤销他人的商标,是让商标的主人树立警惕意识,管理好自己的商标;也让所有的人都成为监督者,撤销那些有违法嫌疑的商标。
商标局依法行使职权,撤销他人商标当有人的商标在注册过程中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比如使用了法律禁止使用的标志,或者是以其他的不正当的手段申请的商标,比如是对相关商标审查员行贿的手段,当出现这种类似的情况,无需他人申请,商标局一经发现就会行使撤销权,来撤销这些不符合规定的商标。商标局主动撤销商标的另一种情况是,商标在使用的过程中,违反商标管理规则,例如:自行对自己的商标进行修改,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彩色商标是不能随便改变颜色的。
如果商标对服务的产品存在假冒伪劣情况,商标局也可以撤销商标。提出商标撤销申请,你也可以商标局的力量是有限的,要想发挥商标的良性作用,需要发挥大众的监督作用。尤其是当有些商标与部分当事人有密切关系时,赋予当事人申请撤销商标的权利是必要的。最值得一提的情况,是商标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版权等相关的权利。例如,乔丹体育用品在中国经营多年了,但是真人乔丹却并没有赋予这家公司使用自己的名字作为商标的权利,这家公司的确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存在借用名人的知名度宣传自己的产品的嫌疑。
总之,撤销他人的商标,最终的决定权在商标局,或者说法院也有权行使。但是,最有效的撤销监督者却是每一位普通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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