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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商标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作者:湖南凯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3-14 08:53:28
顾名思义,闲置商标即是指处于“没有被权利人投入使用”的商标。伴随国家经济形势的利好,对商标的需求也越来越大,但是我国依旧有很多闲置商标的存在。那么闲置商标产生的原因有哪些呢?跟随长沙商标注册来了解详情。
首先,由于市场竞争的激烈,部分企业不仅仅发生经济结构的调整、改制重组等状况,可能还会存在停产破产的情况,在此过程当中,要么会因为其它事务繁多而忽略了商标事宜,要么因为商标注册人的“名存实亡”,而导致商标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而归根结底,还是因为这类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缺少足够的认知,未能意识到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是具有其价值的,以至于放任自流,未能及时将其转化为财产。
其次,一些有足够实力的企业会采取防御性手段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同时或分时段注册多个暂时不投入使用的商标,导致企业商标注册过多从而形成商标储备过剩。这样的企业越来越多,自然因此形成大量的商标闲置。有些企业甚至为了维护商标的专用权而进行全类别商标注册,实际上却只运用其中一个或者一部分类别商标,导致其他类别商标闲置。
另外,还有另一些企业则是在同一类主营商品或服务类别上注册了多件不同商标,最终却只使用一两件代表性商标,对商标的使用率过低导致其他商标处于闲置状态。或者,由于商标局在商标审查时只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而不具体检查其具体资质,相关法律也并没有强行规定注册人注册商标的数量,因此有部分人通过抢注商标进行投机,以囤货居奇的手段谋取暴利,导致了一批闲置商标的产生。
购买商标也就是商标转让是指企业将一个已经注册成功的商标转让到自己的名下,能够在快速拥有自己心仪的商标。那么我们就必须清楚商标转让流程是哪些?关于商标转让的流程,知识产权商标转让平台下面为申请人进行详细。
一、商标转让人和商标受让人准备资料
1.商标转让人和商标受让人的营业执照(或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
2.商标转让人与受让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转让申请书》;
3.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或盖章的《商标转让协议》;
4.商标公证书一份;
5.若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需要商标受让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提交申请
1.申请人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2.申请人也可以到国家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直接办理。将准备好的材料和公证书报送商标局,缴纳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500元。
三、商标局受理
商标局收到转让申请15天内下发受理书。
四、审查。
商标局审查3-4个月左右
五、公告
商标局刊登公告。
六、核发转让证明
领取《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该证明需跟原《商标注册证》一并使用,《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标注的日期为转让注册的生效日期。
通过以上商标转让流程办理过程中可以看出,购买转让商标企业能更快的获取商标,更快速、准确的推广企业自身品牌。知识产权商标转让平台提供一对一的优质服务,更方便快捷找到适合您的商标。
商标注册证如果遗失或破损没有办法使用,商标注册人在进行广告宣传、查处侵权行为、印制注册商标等方面由于无法及时出示具有法律效力的有效注册证书,影响这些工作的顺利进行,使商标注册人受到不应有的损失。因此,商标注册人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补发。
1、补发商标证该如何进行申请?1、 商标注册人及时向商标局提出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2、 商标注册人委托代理机构及时向商标局提出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商标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商标代理是民事委托代理的一种,即商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商标事务的法律行为,是社会法律中介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申请补发商标注册证有哪些途径?
1、 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2、 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3、申请补发商标证需要哪些资料?
1、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2、商标注册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2、补发商标证相关注意的地方1、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补发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人应当向商标局交送《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一份,商标图样五份。商标注册证遗失的,应当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破损的商标注册证,应当交回商标局,同时还应缴纳补证及遗失声明费用。
2、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的,应以原商标注册人名义申请补证,并应同时办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申请。在《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上加盖原商标注册人名义章戳。若原章戳作废,没有办法在申请书上盖章的,应附送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为原件,若为复印件,需经当地县级以上工商局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商标注册人申请办理补证同时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的,因产权尚未转移,应由原商标注册人办理补证。
4、公司注销后商标注册人自然消亡,如该企业有财产清算组织对财产进行清算,注册商标作为无形财产,也在清算之列。在清算中,清算组织可以对企业的注册商标进行转让或申请注销。当进行转让需要补发商标注册证时,可加盖财产清算组织的章戳并出具当地县以上工商局或法院的证明文件。
5、商标注册人报送的商标应与原注册商标相符。商标注册人应严格按照核准注册的商标(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印制、使用注册商标,不得私自改变。注册商标需要改变文字、图形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关于在第16类“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四种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注意事项的通知 商标综字2009第39号商标申请人、各商标代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对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在第16类“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四种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其整体是国家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报纸、期刊、杂志名称的,可以初步审定。因此,商标申请人在第16类“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四种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的,除按照商标注册申请的有关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商标申请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国家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一)同我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相同的;
(二)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构成,或者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的;
(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其他情形,商标局需核对国家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的。
二、商标申请人提交的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商标申请人名义应与所提交的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上显示的持有人名义一致。
(二)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名称应与所提交的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上显示的国家出版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报纸、期刊名称相同。
三、商标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提交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一)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提交。商标申请人可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将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与商标注册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到商标局。
(二)在商标注册补正程序中提交。我局在商标审查过程中,将依法向未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同时提交有效的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的相关商标申请人发出《商标补正通知书》。商标申请人在收到此类《商标补正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限内通过补正回文程序提交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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