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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正确使用长沙商标注册
作者:湖南凯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1-02 08:48:15
长沙商标注册成功不是终点,而是起点,因为对大多数客户来说,注册商标的目的是使用。正确使用是商标受到保护的前提。针对一些错误使用商标造成商标撤销的事件,小编总结一下正确使用长沙商标注册的要点。
要点一:标识本身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自行改变商标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否则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而不以实际使用的商标为准。即商标标识应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一致,只能按比例放大缩小,不得自行改变商标的文字、图形和颜色。有时注册人为了美观或其他原因,将商标的文字字体进行细微改变,在实践中还是允许的;商标中的图形也是如此,细微的改动如在注册商标外加方框、圆形或是某一线条,都是允许的。但如果文字或图形改动较大,使之形成了不同的外观形象,就属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不算正确使用。
要点二:使用主体
当商标的使用人与商标注册、备案事项不同时,不算正确使用。
商标注册人变更名称、地址等商标注册事项时,或转让注册商标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需要注意的是除了常见的企业更名、搬迁和商标交易的情况以外,企业的分立、合并、入股、改制等事件都可能导致商标注册人名称、地址等商标注册事项变更。
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商标时常会记得备案,但是常见的错误是:商标a的注册人是母公司A,A的某商品由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B生产,使用商标a的商品上标示的生产厂家是B,商标a的使用人与在商标局注册或备案的事项不符,不是正确使用。
要点三:使用范围
注册商标必须使用在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上。商标注册申请必须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规定,按不同的类别分别提出,经核准后即以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准。注册商标需要在不同类的其他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必须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实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超出了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或者跨类别使用,都不应当加注册标记,否则属于冒充注册商标行为。如果与他人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会有商标侵权的法律风险。
要点四:注册标记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注册标记包括(注外加○)和(R外加○)。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对那些已经递交了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或是由于某种原因一时难以获准注册的商标来说,在未注册商标上标注“TM”也是一个很好的保护方法。虽然在我国法律上并没有得到承认,但TM还是表达了企业宣传商标、表明商标的努力,在发生争议时,对主张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权利,或主张自己在先使用商标的权利,或许会有不少帮助。
但对于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或商标注册人超过《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标明注册标志是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商标注册人在新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带有注册标记的商标时,需要谨慎注意新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属于《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
公司的发展过程中,往往变更名称、变更地址都是很正常的事情。但是,公司名称地址变更后,商标要怎么处理呢?需要变更吗?
依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而且在我国商标法第六章商标使用管理里面的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公司地址改变了,不做商标变更会有什么后果? 给大家举例说明一下:
假如由企业A和B,企业B如果向商标局申请与企业A相同的商标,商标B肯定会被驳回。这时,企业B以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企业A的商标。国家商标局予以受理后,会通知企业A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其在最近三年内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商标局怎样通知企业A?
只有一个办法,通过邮寄方式寄到企业A在商标局备案的申请地址。但企业A已经搬迁,未能及时收到邮件,也就不能在两个月的期限内提交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商标局会视为企业A放弃商标A的专用权,最终会导致商标A被撤销。毋庸置疑,企业A所损失的绝不仅仅是一个商标而已,后期还有可能被B反诉商标侵权。所以企业在换名称或是地址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到商标,而相对来说,商标变更的手续简单,费用较低,与之以后出现因商标变更而引起的经济损失相比,商标变更可谓是划算很多。以上就是关于公司地址名称变更后,注册商标应该怎么解决的问题。
识别功能是商标基本的原始的功能,商标法最初保护商标的基本目标就在于确保商标的识别功能得以实现,从而保护商标权人经过品质保证而建立起的良好商誉不被利用,防止消费者混淆,所以混淆理论就成为保护商标、制止侵权的基本理论。
混淆理论也就是国际上公认的认定商标侵权的要件,TRIPs协定第16条第1项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应当享有下列专有权,即阻止所有第三人在贸易过程中不经所有人同意,在具有造成混淆的可能性的情况下,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对相同商品或者服务使用相同标识的情况下,应当推定具有混淆的可能性。可见混淆理论是保护商标权的重要法律基础,其在商标功能的不断发展和商标权利范围的不断扩张,混淆理论的内涵也得到了充实。下面从三个问题具体探讨该理论在商标侵权认定中的适用及发展。
一、混淆可能性标准在商标侵权中的具体适用 美国《商标法》规定:在商业活动中,任何未经许可将复制、伪造、抄袭或仿冒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用于对商品或服务进行销售、推销或广告宣传的行为,只要可能导致混淆、误认或欺骗,就可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侵权。《欧共体商标条例》也是将可能导致公众混淆作为构成商标侵权的要件。从TRIPs协定第16条第1项规定可以看出,混淆可能性是认定商标侵权的要件,这里也没有强调实际混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认定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时使用的是“容易造成混淆”,只要求混淆可能性即可,不要求实际混淆。可见混淆可能性标准是认定商标侵权的要件,这一标准的采纳实际已经证明商标权利范围的拓展,商标保护更倾向于商标权人的权益,商标权人的举证责任较轻,无需证明他人使用与其近似商标的行为已经实际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事实上实际混淆的证明是很难的,发生实际混淆的人是否能够代表实际的和潜在的广大消费者、是否已经尽到了相当的注意义务,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我国经济发展大环境发生了变化,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为我国的会计服务行业发展带来新的挑战和机遇。代理记账服务行业的规模扩大,服务产品种类增多,服务的对象范围扩大。以往,大、中型企业是代理记账公司的主要服务对象。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小企业如雨后春顺般快速发展。小型企业的各种机构设施由于资金的限制可能不会如大企业那样健全,但是为了我国经济的健康成长,财政部对小型企业的会计机构设置也做出相关规定。小型企业也要设置会计机构,企业没有能力设置会计机构的也应聘用相关的会计人员,条达不到设置标准的,要委托经过财政部严格批准的专门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公司。
那么为何小型企业会需要代理记账公司呢?
代理记账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会受到越来越多企业经营者的欢迎,也将在小企业的发展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代理记账的行业中,价格和服务中,存在一些可能不了解的事情,在市面上代理记账的价格都是存在不一的,所以选择代理记账的时候,要了解清楚,一些代理记账以低价格,单单是记账,没有其他相关联的服务。但是以做账报税,就因为少了这些额外的服务,可能会对公司的后期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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