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商标注册和商标转让哪个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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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商标注册和商标转让哪个比较好

作者:湖南凯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6-11 08:08:36

如果想要获得一个商标,可行的途径主要有长沙商标注册和商标转让两种,这两个途径都有各自的优势,但是也存在这一定的区别。商标注册公司为大家整理介绍分析商标注册和商标转让哪个比较好?商标注册能够依据自己想好的名称进行注册商标,商标转让的最大优势在于处理速度快。

1、商标注册哪里好?请求商标注册一般需要经过商标查询、预备材料、方法检查、初审公告、注册公告等多个阶段,如果整个流程能很顺畅的进行的话,注册一个商标大约需要1年左右的时间。商标在注册的过程中还存在这商标被驳回的风险,企业如果打算通过商标注册的方法来获得商标,可能需要耗费的东西比较多。商标注册的优势在于花费比较少,但是缺点就是商标注册的审查时间长,风险较大,对专业度要求较高。

2、商标转让的特色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注册商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能够将注册商标转让给别人。企业能够通过有偿的方式购买注册商标,签订转让协议后,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后,经核准通过后予以公告即可。不过,假如原商标持有人还具有在同一种或相似产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企业在购买商标时可要求原商标持有人将这些商标一并转让给自己。商标转让有一定的优势,商标挑选规模广,商标转让处理时间短,手续简略风险低。但是也存在一定的缺点,比如转让的费用较高,寻找联系人比较困难,商洽过程需要一定的技巧,可能需要专业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帮助。商标注册和商标转让哪个比较好?

不论是是商标注册还是商标转让都是获得商标的一种途径,具体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决定。商标转让的费用是比商标注册的费用要高出很多的,但商标注册的风险是高于商标转让的,中小型企业或创业初期的公司可以选择商标注册,对于大型企业来说商标被抢注的情况下一般都是通过商标转让来重新获得商标的专用权的。

随着全国范围内为预防和控制新冠肺炎蔓延而展开的战斗,一些人转向大量与抗流行病有关的产品或服务,例如药物消毒剂,医疗设备,口罩防护服,保健食品和药品的批发和零售。大量抢注申请“火神山”“雷神山”“新冠”“封城”等商标。 在长沙和东莞,甚至有两家公司在新冠肺炎吹哨人李文亮医生殉职当天,第七天和第九天申请了9个“李文亮”商标。

商标注册固然有很多好处,但是我们不能没有底线,今天集睿商标注册和大家分享。幸运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及时做出了回应。2月初,商标局审查部门发布了关于疫情涉及人员的姓名,含有疫情名称的有关标志,疾病名称,与疫情有关的药品标志,与保护性产品有关的标志,其他流行病相关迹象等,打击与疫情有关的异常商标注册申请。2月26日,商标局的官方网站宣布,它已控制了与近600例与新冠状肺炎疫情有关的商标注册申请,其中包括“火神山”和“雷神山”。3月3日和5日,商标局根据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8)项分两批发布了商标注册申请,分别为“44045053“号火神山”和 44013999号“雷神山” 。

集中驳回了“李文亮”等37件商标注册申请,公告中公布了抢注申请人及其代理机构的名称,并将代理机构的非法线索转发给了省知识产权局。3月11日,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局根据《商标法》第一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处以顶格十万元的罚款,并将有关商标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移送其辖区市场监督局处理。商标局依法及时驳回与疫情相关的非正常商标注册申请,地方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及其代理机构,得到了网友们点赞。但也有人提出不同看法,认为:商标局是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以“不良影响”为由驳回相关商标注册申请,并未认定相关商标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但是,《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以及第四款规定予以查处的“违规代理商标注册申请”“恶意申请商标注册”,不包括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商标注册申请。因此,此次抢注新冠疫情相关标志事件,只能由商标局依法驳回其注册申请,地方市场监管局无权依照《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或者第四款查处相关申请人及其代理机构。

也有意见提出:字号权一般是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具有一定影响力后,相关企业获得的民事权益。雷神山医院、火神山医院是本次疫情防控临时设立的医院,不是企业,也未见办理事业单位等机构登记和执业批准手续,本身并非依法成立的组织,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也就不存在名称权、字号权的问题。因此,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在前述处罚决定书中,认定武汉火神山医院、武汉雷神山医院拥有“火神山”“雷神山”字号权的在先权利,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查处案涉商标代理机构,在法律适用上是不准确的。还有意见提出,《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以及第六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应当同时具备“不以使用为目的”和“恶意”两大要件。

此次抢注新冠疫情相关标志事件,有些申请人是在自己从事经营的相关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少量抢注相关商标,不宜当然地认定其不具有使用目的。对于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申请人不具有使用目的的,地方市场监管局就不能依照《商标法》第四条和第六十八条第四款查处相关申请人。抢注“新冠”“封城”等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也未构成第三十二条所称“在先权利、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标志,且不足以认定申请人不具有使用目的的,地方市场监管局就不能依照《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查处相关商标代理机构。基于本次抢注新冠疫情相关标志事件,本文就如何界定《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予查处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及违规代理行为,作如下探讨:首先,本次抢注新冠疫情相关标志事件中,相关抢注行为可能既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构成不良影响,也可能同时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等其他条款。

如,李文亮、钟南山等抗疫人士已有相当高知名度、社会声誉和影响力,其姓名权当然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同时,李文亮、钟南山等抗疫人士是全国人民心目中抗击疫情的英雄,他人抢注商标行为不仅严重伤害疫情防控英雄及其家属的情感,也伤害了全国人民对英雄的崇敬之情,易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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